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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对中国等热轧钢板反倾销立案

    堪培拉7月19日消息,7月1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根据贸易措施复审官于2013年4月2日对原产于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的热轧钢板作出的判决,经再调查后作出如下裁决:(1)现代钢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有误,该错误已被海关和边境服务署收集的调查期证据所证明,且海关和边境服务署首席执行官在作出决定时考虑了该错误,因此有充分的理由纠正这些错误以便重新修正现代钢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2)有充分的理由通过参考不是调查期内的价格来授权采取措施,但需要修改有关变量因素的方法;(3)既然用于汽车领域的涉案产品未在调查期内被发现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那么在反倾销税通知中对上述涉案产品征税不合适;(4)应对自日本进口的被酸洗和涂油热轧钢板征收较低反倾销税,但不对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的同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12年6月,澳大利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的热轧钢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2年12月,澳大利亚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3年1月31日,应博思格钢铁有限公司(BlueScopeSteelLimited)、GMHoldenLimited、现代钢铁有限公司(HyundaiSteelCompany)、(OneSteelAustralianTubeMillsPtyLtd)、浦项制铁有限公司(POSCO)的申请,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TMRO)对此案进行复审。审查内容包括:(1)反倾销税通知中的涉案产品范围太广,没能考虑到对不市同细分场的影响;(2)计算正常价格的方法不正确;(3)计算出口价格的方法不正确;(4)建立临时反倾销税所依赖的基准数据不正确;(5)澳大利亚产业定义不正确;(6)对被指控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倾销的评估不正确,包括在裁定实质性损害时所考虑的自被诉国进口涉案产品的累积效应评估基础;(7)非损害性价格的评估不正确。2013年4月2日,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官建议内政部长指示首席执行官重新考虑:(1)是否有充分的理由通过参考不是调查期内的价格来授权采取措施;以及(2)如果是这样,那么采用较好的方法调整价格。2013年4月14日,澳大利亚内政部长接受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官的建议,并依据《澳大利亚1901年海关关税法》第269ZZL(2)条,指示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的首席执行官(CEO)重新调查以下内容:(1)计算现代钢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以便纠正裁决中关于该公司的明显错误;(2)是否有充分的理由通过参考不是调查期内的价格来授权采取措施,而且如果是这样,那么采用较好的方法调整价格;(3)对用于汽车行业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合适,既然被海关认定为未对博思格钢铁有限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涉案产品(用于汽车领域)并未在原审征税通知中被征税;(4)为何自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售出的被酸洗和涂油,且用于汽车领域的热轧钢板未与自日本进口的被酸洗和涂油,且用于汽车领域的热轧钢板享有同样待遇。2013年6月13日,澳大利亚国际贸易救济部在重新调查后向内政部长提交了建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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